一,集合竞价成交价确定:
1.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是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是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是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2.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的情况,按如下方式确定成交价:一是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3.二是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备注: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一,集合竞价成交价确定:
1.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是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是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是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2.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的情况,按如下方式确定成交价:一是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3.二是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备注: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1.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是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是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是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2.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的情况,按如下方式确定成交价:一是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3.二是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备注: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发布于2018-7-2 19:09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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