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公司在IPO时,采用全部存量发行方式、新股发行与存量发行相结合方式的IPO数量较多。
IPO存量发行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主要情况:一是在发行新股的同时老股东直接出售一部分存量股份;二是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发行人授予承销商超额配售权,存量股份作为超额配售权的股份来源。我国台湾、日本以及美国公司都将存量发行股份作为超额配售权的股份来源。从掌握的资料看,各国和地区市场关于IPO存量发行的监管都比较宽松,一些国家和地区针对存量发行股份比例过高情况,规定了新股发行的最低比例,如德国“新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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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IPO 发行新股,保荐券商天然承担主承销的相关工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