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发布于2019-3-19 22:25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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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3-19 22:25 广州
发布于2018-6-10 11:23 南京
发布于2018-6-11 13:18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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