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布于2018-6-10 11:23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