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下一交易日生效。
投资者进行优先股交易前,需要先通过主办券商申报开通优先股合格投资者的交易权限。
1.优先股的申报价格
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买卖优先股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优先股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转让申报时间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优先股转让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3.申报方式:
(1)定价申报。
投资者可以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优先股,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2)成交确认申报。
转让双方就品种、价格、数量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可以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转让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均拟委托主办券商通过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发布于2018-6-5 15:55 重庆
当前我在线
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