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并取得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投资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资质;
(二)持续经营1年以上;
(三)接受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且该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具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五)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六)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布于2018-5-24 09:42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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