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本月14日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证监会就公众对新三板关注的十大问题,所做解答:
一、问:按照《国务院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交易场所,它与沪深交易所有什么差别?
答: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二、问:《国务院决定》提出\\\"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应当如何理解?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法律属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合法规范经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尚未建立,因此《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的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发展和功能发挥。按照《国务院决定》的授权,证监会将比照《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制度框架和专项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日常监管体系。证监会的监管方式将由事前准入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市场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规定的法律空白。
三、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简化行政许可程序\\\",证监会将转变监管方式,请问事前准入监管上会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精神,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和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应报经证监会核准。考虑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其发行和转让对象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机构投资者为主,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同时其发行和转让行为涉及的资金总量通常较小,风险外溢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对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和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低的情形,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审查。经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也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高的情形,由证监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核准。在行政许可安排上,证监会将尽可能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在核准流程上,简化程序,证监会审核后不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在申报文件上,简化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拿到核准文件后可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办理挂牌手续。最后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无论是经证监会核准的还是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都将统一纳入证监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必须遵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监会将如何落实相关要求?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多为中小微企业,经营不稳定,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市场交易更适合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参与。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定位于专业投资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将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三个维度严格准入条件,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发售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于挂牌公司。
五、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这是否意味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将建立转板制度?
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须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六、问:《国务院决定》要求国资、外资、税收政策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应当如何理解?
答: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是相同的。因此,对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中涉及的上述问题,可以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规定办理。关于国有股份交易,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在产权市场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国有股份,但要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我会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可以比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关于税收政策,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也按照上述税率征收。
七、问:如何理解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全国,扩大试点后是否还有园区限制?
答:《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仅限于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四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今年6月19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随后证监会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国务院决定发布后,扩大试点至全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待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后,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园区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八、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会不会分流A股市场的资金,造成A股市场下跌?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职能分工和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融资金额少。融资方式上目前只允许定向发行,并且严格限定发行对象和人数。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14个月内共定向发行56次,融资总额为10.96亿元,公司单次融资金额平均不足2000万元,涉及的资金量极为有限;第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与A股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存在很大区别,不会形成同一投资群体在市场选择上的此消彼长关系。第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将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因此总体来看,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效应。
九、问:《国务院决定》发布后,历史上形成的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答:证监会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正在制定专门的审核指引,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
十、问: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如何操作?证监会是否会出台具体的监管规则?
答:并购重组的方式和特点可能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成熟后将尽快推出。
发布于2013-12-16 10:43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