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发布于2018-4-23 13:56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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