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8-4-11 14:40 阿拉尔
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其中,关于员工跟投的处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可以为投资人设立员工合伙计划(Employee 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ELP”),通过员工跟投等方式形成凝聚力和稳定性。员工跟投的金额一般不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并视情况得到有利待遇。
针对员工跟投的具体备案要求如下:
每个 EL P 不超过 200 名员工;
ELP 所涉及的员工必须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员工;
管理人应当制定明确员工跟投的情形、标准和限制,并妥善处置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CSRC)提交员工合伙参与私募基金的申报材料,经 CSRC 核准后,才能正式设立 ELP 。
除员工跟投外,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中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合格投资人”参与的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备案要求:
投资者出具资产证明材料,譬如存款凭证、基金份额凭证、固定资产报告、债券持仓凭证等;
投资者通过书面声明确认为“非合格投资人”,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名单向 CSRC 及其派出机构报送。
发布于2023-5-15 11:09 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