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三类机构和个人可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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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 暂行办法 合格投资者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三类机构和个人可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为什么?

叩富问财 浏览:1405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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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由于其资金具有较高稳定性且可以用作长期投资,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

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既包括独立管理机构设立的以投资于私募基金为目的的“基金的基金”等集合投资计划,也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子公司设立的各类投资计划。因其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其投资已经按《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过核查,所以,均可以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C.对于“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前者为专业投资者,后者是充分知情人,故也将其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发布于2018-4-8 13:0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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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回答
您好,这个您可以去协会看看,希望能够帮到您

发布于2018-4-7 10:56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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