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二条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个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一)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三)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指除特殊单位客户和做市商以外的单位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一)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三)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五)具有参与期权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发布于2018-3-1 15:06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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