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发布于2018-2-10 12:2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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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2-10 12:2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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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2-12 13:17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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