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权交易合约因素
1.买家或投资者(taker):是指购买期权的一方,或说购买权利的一方。
2.沽家或卖方(grantor):是指出售权利的一方;
3.权价或期权费(premium):是指买家向沽家支付的购买权利的费用,也称保险费。期权费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期权买家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程度控制在期权费之内,二是期权卖家出售一项期权可立即得到一笔期权费收入。买方的损失或卖方的盈利均以期权费为准,不会超过。
4.成交价:是指买家与卖家商定的远期商品交易的价格,也称基本价或合同价。
5.通知日(declaration date):是指期权买家要求履行商品合同的交货或提运时,必须在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前的某一天通知卖家,这一天即为“通知日”或“声明日”。
6.到期日:是指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这一天一个已预先声明的期权合约必须履行,它是期权合同有效期的终点。这一天也称“履行日”。
在金融市场上的期权交易合约要素也同上,只是这里的“商品”是金融商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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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3 21:07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