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多种来源股份的,按照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股份的性质:
一是优先减持未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二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存量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依照减持规则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且持有时间未满6个月的,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
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持股达到 5% 之后,什么时候需要停止增持
北交所 IPO 老股转让配套规则中,原有股东限售股份在新股上市后多久才允许合规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