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多种来源股份的,按照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股份的性质:
一是优先减持未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二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存量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依照减持规则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且持有时间未满6个月的,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
发布于2022-12-27 14:54 南京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多种来源股份的,按照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股份的性质:
一是优先减持未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二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存量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依照减持规则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且持有时间未满6个月的,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
发布于2022-12-27 14:54 南京
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持有多种不同来源股份的,其减持股份过程中,计算《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按以下优先顺序原则予以执行:
(1)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2)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其中,同时持有解除限售时间不同的股份的,优先计算解除限售时间在先的股份;
(3)股东持有非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例如:股东C持有上市公司乙3%的股份,其中0.5%属于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1.5%为认购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余的1%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定C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两笔减持,分别减持了0.7%、0.8%的股份,共计减持了1.5%的股份。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上述计算原则,C在其第一笔减持中已将持有的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全部减持完毕,剩余0.2%为其持有的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第二笔减持比例中包含了0.3%的来源于认购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和0.5%的来源于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同时,C在上述减持过程中,共计减持了0.5%的来源于认购乙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其认购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也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股东在限售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的要求。
再如:股东D持有上市公司丙10%的股份,其中8%来源于协议方式受让的股份,2%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假定D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发生一笔减持,共减持1.5%的股份。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上述计算原则,上述减持行为中,可认定其中1%的比例属于减持来源于D持有的协议方式受让的股份;其余0.5%为减持其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减持行为发生后,D仍持有丙公司8.5%的股份,其中7%来源于协议方式受让的股份,0.5%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发布于2022-12-27 16:22 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