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主要规则: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并在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付费模式:鼓励探索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跟踪评级: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例外情况: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采用分层结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最低档次证券发行可免于信用评级其他规定:如果单一借款人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20%,应披露相关借款人的名称、贷款用途、担保或抵押情况、经营情况、基本财务信息及信用评级或相关信用状况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专项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主要规则:资信评级机构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收益情况和计划的结构安排对受益凭证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级,包括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付费模式:无明确制度要求跟踪评级:①2009年发布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规定,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负有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跟踪评级报告的义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每十二个月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至少一次跟踪评级报告②2014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规定,聘请资信评级机构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的,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例外情况: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规则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并非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必须服务机构,但实践中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几乎均会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级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3.资产支持票据基本要求: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付费模式: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跟踪评级:无明确制度要求,但实践中评级机构保留跟踪评级权利例外情况: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信用评级无明确制度要求,但实践中由发行人和投资人协商确定是否进行信用评级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4.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基本要求: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主要规则:由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支持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付费模式:无明确制度要求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受益凭证上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评级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于2017-10-31 13:4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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