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类型。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财政部、央行、银监会于2012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获得重启。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于2013年3月15日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券商的常规业务,并且放宽了基础资产的范围,降低了业务门槛。《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托受益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受益人实现退出,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盘活资产。 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又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2014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等配套规则,证监会版的资产证券化备案制落地。
发布于2016-8-24 14:21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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