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当采取与自有固定资产一样的折旧政策。但有一定的特殊性:(1)折旧期间的确定: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②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年限。(2)折旧总额的确定:①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提供了担保,则应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担保余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②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发布于2016-8-12 09:2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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