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43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经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之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或者法律意见书的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发布于2016-2-23 16:34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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