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选择权是否行权的核心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8-3-30 16:08阅读:965
投资者是否行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标的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格。现金选择权的实质是一种认沽权利,即以约定行权价格卖出标的公司股份的权利。由于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性,必然会导致在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期间,约定价格(即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与标的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差异。作为理性投资者,只有在申报行权期间,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低于约定价格(即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时,投资者申报行权才能获利,否则,将直接导致损失。
举例: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向被合并方B公司对吸收合并方案持异议的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价格以A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基准确定为8.50元。申报行权期间为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3日。投资者张某持有100份现金选择权,且在行权期间同时持有100股A公司股票。整个行权申报期间A公司股价最低为9.25元,均大幅高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
在申报行权期间,如果投资者张某选择全部申报行权,即选择将持有的A公司股票以每股8.50元的价格卖出,将至少导致75元【(9.25-8.50)×100=75元】的投资损失(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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