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申请》(新基发〔2017〕29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新华鑫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你公司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做好基金合同等文件的修改工作。
三、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