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转手买卖外汇申报指引发布明确三类情形申报规则
发布时间:2026-3-5 17:20阅读:30
据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消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关于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申报的详细指引,明确了货物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情况下的申报原则与具体操作,为相关企业处理此类业务提供了清晰依据。
根据指引,离岸转手买卖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并转售给另一非居民,而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其核心申报原则为:收付汇资金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指引通过具体案例阐述了三种主要情形的申报方式:
一、 货物运输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并转售货物,货物全程未进出关境,此类交易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二、 货物运输目的地为中国但未实际进境。若居民购入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则前后两笔收付款均应申报为离岸转手买卖。若首次付款未按此申报,需进行修改。
三、 货物已实际进入中国关境后被转卖。此时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不适用离岸转手买卖申报规则。
此外,对于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但货物本身始终位于我国境内的交易,两笔资金收付也需根据实际交易背景分别申报,不纳入离岸转手买卖统计。
该政策释疑有助于规范企业外汇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服务于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前沿的贸易创新实践。
原文:政策释疑:离岸转手买卖相关问答(来源: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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