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压车费争议扣留货物法院判决返还32吨圆木
发布时间:2026-1-6 23:43阅读:6
据湖南高院消息,因运输途中产生压车费争议,司机擅自将承运的32吨圆木运回老家扣留,被法院认定不符合留置权行使条件,判决返还货物。近日,宁乡市法院审结该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3年10月,某经营部通过网络平台下单,将32吨圆木运往湖北,司机崔某接单承运。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因排队卸货等待至次日下午,崔某要求加付1200元至1400元压车费,经营部负责人仅同意支付100至200元。双方协商未果,崔某将整车木材运回河南老家。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崔某扣留货物是否合法。首先,留置权行使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本案中经营部支付运输费的条件尚未成就,压车费亦属双方未达成一致的争议债权,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基础。其次,涉案圆木为可分物,双方争议压车费金额相差约1200元,崔某却扣留整车价值悬殊的货物,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综上,法院认定崔某扣留货物行为违反留置权法律规定,判决崔某及其所属物流公司返还32吨圆木。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院指出,行使留置权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占有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4.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当事人未约定排除;5.留置财产价值应与债务金额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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