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在31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
发布时间:2015-12-12 00:07阅读:50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将在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并明确,要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被纳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4个直辖市,以及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苏州市、宁波市、芜湖市、福州市、南昌市、青岛市、郑州市(含巩义市)、武汉市、株洲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成都市、贵阳市、曲靖市、拉萨市、宝鸡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不含所辖县)、库尔勒市27个城市。
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托举民生。上述会议指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可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扩内需、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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