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规则
发布时间:2024-7-23 15:45阅读:2124
以下是融资融券的一些常见规则: 1. 交易条件:投资者需要具备半年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并且账户资产不低于50万元; 2. 交易期限: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融资融券的期限可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3. 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券”标识、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4.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限制: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5. 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根据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保证金比例; 6. 保证金金额计算: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如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 7. 保证金可用余额组成:包括作为保证金的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 8. 维持担保比例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证券公司在不低于此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9. 追加担保物条件: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证券公司可在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 10. 提取信用账户内资金或证券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交易规模限制: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12. 融资偿还: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办理。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13. 融券偿还: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及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 14. 强制平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平仓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证券公司可能会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一些更为具体或严格的规定。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建议投资者详细了解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则和风险提示,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操作。同时,相关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你也可以关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通知和规定。 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准确的融资融券规则,建议咨询具体的证券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他们能够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专业的指导。此外,市场存在风险,投资需谨慎。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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