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保税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4-1-25 10:24阅读:269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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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保税实物交割(以下简称实物交割)所涉货物贸易收支相 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 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组织的实物交割有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的监测和核查。
实物交割结算相关的货物贸易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业务基础。使用保 税标准仓单的实物交割业务应当通过上期能源办理结算,暂不开展自行结算。
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业务,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为期转现申请日前 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保税标准仓单转让业务,保税转让价以申请日 前一交易日交易所发布的该品种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浮动幅度不超过 ±2%。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另行批准的除外。
可以从事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转让业务的企业包括:
1) 具备成品油(燃料油)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企业;
2) 取得低硫船用燃料油出口配额或者出口许可证的企业;
3) 具备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4) 经海关同意开展油品保税货物转让业务的企业;
5) 境外企业。
其他企业参照 20 境内区外企业办理。
申请保税标准仓单转让业务的,应当通过上期能源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相 关企业资质证明(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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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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