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市场大消息!证监会最新明确
发布时间:2023-11-17 20:29阅读:153
证监会11月17日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该办法拟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等。
要点速览:
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
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规范衍生品市场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证监会作为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对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准入、交易者适当性管理、集中结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衍生品市场逐渐形成了证券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衍生品市场三个条线。衍生品市场在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包括监管规则层级较低,监管标准不统一,功能监管缺位,跨市场监管以及跨市场监控监测不足等。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前期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对公众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行业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办法)。为更好贯彻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原则,证监会就该办法及起草说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遵循四方面立法原则
该办法全面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充分借鉴境外成熟衍生品市场做法,总结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兼顾灵活性和前瞻性,主要遵循以下立法原则:
一是功能监管。该办法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将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交易者等统一纳入监管,制定统一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消除监管差异和监管套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统筹监管。资本市场各个子市场之间在交易主体、资金流动、业务经营、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因此,该办法从资本市场的全局出发,加强跨衍生品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以及监测监控,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对于以衍生品交易为手段进行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行为,该办法进行了系统梳理,予以全面禁止,填补监管漏洞(专设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三是严防风险。衍生品市场具有标准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内嵌杠杆、结构复杂等特征,该办法坚持严防风险原则,强化对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鼓励交易标准化和集中结算。对非集中结算的衍生品交易可以增加资本金和保证金要求,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切实防范风险。
四是预留空间。考虑到衍生品交易个性化程度相对较高,情况较为复杂,该办法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对于集中结算、保证金、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计算、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交易报告等重要制度,规定由衍生品行业协会、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交易报告库等自律组织在遵守该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下,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则。
着力解决三方面问题
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该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了行业准入等制度。该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证监会对该问题作了系统梳理,在该办法中统一予以规范,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考虑到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该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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