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小百科 | 上期所关于三连板的措施规定
发布时间:2023-9-1 11:43阅读:417
近期大宗商品市场行情波动加剧,多个品种出现了涨/跌停板,在极端行情之下,给各位投资者普及关于“上期所关于三连板的措施规定“。
01 第十二条:D2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为D0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一) 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二) 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D1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02 第十三条:D3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现反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一) 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二) 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03 第十四条:三板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在当日收盘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 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二) D4交易日是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在D4交易日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三)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以在D3交易日收盘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措施。
04 第十五条:D4交易日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得超过20%;
(二) 对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 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
(四) 限制出金;
(五) 限期平仓;
(六) 强行平仓;
(七)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交易所执行前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再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 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 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 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05 第十六条:D4交易日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
06 第十七条:D5交易日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得超过20%;
(二) 对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 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开新仓;
(四) 限制出金;
(五) 限期平仓;
(六) 强行平仓;
(七)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交易所执行前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 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 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 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07 第十八条:异常情况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应当同时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和采取强制减仓的相关合约。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并应用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交易日。
交易所在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时,将强制减仓基准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强制减仓基准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上式中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的重量单位为吨,白银的重量单位为千克,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大然檬胶、燃杆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 1)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甲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不再分配。
( 2)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和漂针浆品种及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交易所执行本条措施后风险化解的,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风险未化解的,交易所进一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所执行本条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 本文内容来源自“《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12月7日版本)”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