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新自由贸易协定推动澳大利亚公共采购规则发生变化
发布时间:2023-8-1 09:30阅读:83
继与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之后,澳大利亚政府被要求修改公共采购规则,以全面实施自由贸易协定。
据了解,最显著的变化是引入了一项规定,即禁止订约当局以规避采购规则的方式终止合同。有专家认为,该项规定可能会增加对订约当局提出质疑的风险。
此外,修订后的《2023年公共采购(国际贸易协定)条例》在合同估价、合同终止、信息通知三个方面也发生了变化。
在合同估价方面,若无法估算采购价值,则将其视为已按该特定类型采购的相应门槛进行了估价,具体可参考《采购条例及其细则》中的采购估价方法、特许权合同估价的门槛金额和方法等。若合同由不同批次组成,且其中一个或多个批次的价值无法估算,则可享受《采购和运输法》规定的豁免,但最多能豁免可估算批次总价值的20%。
在合同终止方面,订约当局和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在遵守自由贸易协定义务的前提下,不以破坏自由贸易协定的原则和条款的方式终止合同。据悉,《统一采购条例》第八条(平等待遇、不歧视和透明原则)、第十八条(采购原则)均在修订中,以防止订约当局终止公共合同,意图规避国际采购义务。
在信息通知方面,取消了预先信息通知或定期指示性通知的使用选择。这意味着订约当局和公用事业公司不能再依赖预先信息通知或定期指示性通知来代替正式招标程序。据悉,《采购规则》第二十六条(程序选择)、第四十八条(事先信息通知)和第五十四条(候选人邀请书)均在修订中,以取消订约当局使用计划采购通知作为招标的做法。
此外,这些规定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在《2023年公共采购(国际贸易协定)条例》生效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及其采购过程。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