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橡胶期货交割流程详细介绍
发布时间:2022-7-25 10:07阅读:1178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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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割结算流程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 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 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交割程序如下图:
2、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 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 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 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3、交割结算价
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 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4、交割单位
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5、质量标准(标准品)
(1)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实行品牌交割:质量符合国标GB/T8081- 2008,且经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可的注册品牌。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宝岛”牌、“美联”牌、“五指山”牌,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 象”牌、“金凤”牌天然橡胶,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化橡胶,广 东省广垦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广垦橡胶,西双版纳曼列橡胶有限公司的“曼列” 牌已获准注册,可以用于我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履约交割。
(2)进口3号烟胶片(RSS 3)实行产地认证交割:内在质量和外包装符合 国际橡胶品质与包装会议(IRQPC)制定的《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 准(绿皮书)》(1979年版)标准的,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 等国生产的3号烟胶片(RSS 3)。
6、包装
(1)国产天然橡胶(SCR 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 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 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 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进口3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 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 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7、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 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一)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2)进口3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 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的复印件。
(3)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 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 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 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8、有效期
(1)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 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 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 用于交割。
(2)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 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3)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 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9、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
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 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 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的天然橡胶。
10、仓储费的支付
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 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 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 付。
11、期货转现货
(1)期转现
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货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 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 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2)期转现的期限
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 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 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 转现申请单。
(3)期转现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4)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
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5)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 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6)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7)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
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8)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 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 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 理。
(9)非标准仓单
申请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时,除应当填写交易所统一的申请表外,还应当提 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在相关会员之间 进行;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 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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