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动态:106号文出台,售后回租喜迎利好
发布时间:2013-12-18 12:14阅读:1561
所属行业:融资租赁业 | 报告来源:中信建投 | 研究员:魏涛 陈莹 |
报告日期:20131217 | 投资评级:买入 | |
主要观点: | ||
行业动态信息 2013年12月13日,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简评 “营改增”推广后,37号文对售后回租业务冲击大。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售后回租业务占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额的七成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将承租方归还售后回租本金部分在缴纳营业税前也进行扣除。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税率17%,对于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 尽管如此,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时,一般采取对本金开收据、利息开发票方式,这样纳税基数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而且,如果按照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规定,增值税纳税额部分比营业税纳税额还有所降低。因此,“营改增”试点后,售后回租业务基本不受影响。 2013年5月,财税[2013]37号文公布,自8月1日起实施。37号文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对当期收到的租金须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全额征税。而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就无法给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号文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在做售后回租业务时税负会大幅攀升,售后回租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受到严重冲击。 | ||
投资建议: | ||
106号文明确“本金不开票”,利好售后回租业: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至此,近段时间困扰融资租赁公司的难题解决,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进项税可以得到明确,从而销项税和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消除了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售后回租业务将恢复常态,大大利好融资租赁业。维持融资租赁业买入评级,建议关注租赁类上市公司。 |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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