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
份;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
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
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市 12 个月后,可豁免)。
3.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起 4 年内,每
年转让不得超过 25%。
4.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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