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如何进入万亿元债转股市场
发布时间:2020-5-7 11:22阅读:283
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实现制度上的突破。
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近两年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积极有序开展业务,债转股落地金额超过一万亿元。专家认为,《通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端和业务端均形成利好,有助于债转股业务更好发展。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蕴含巨大投资机遇,市场空间广阔,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大有可为。”银保监会法规部主任綦相表示,作为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制度框架,加强规范引导,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做好风险防控,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挂钩资管新规 提升核心能力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提出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此次《通知》相当于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如何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管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提出细化要求。
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廖媛媛撰文称,《通知》的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核心原则保持一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净值化管理、公允估值、期限匹配、禁止资金池、限制多层嵌套、严控杠杆水平、禁止刚性兑付等统一监管要求。同时,《通知》着眼于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募资的现实需要,结合其资管业务自身特点,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监管规定,将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既确保资管业务更好支持债转股项目落地实施,又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
兴业宏观分析师陈昊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一方面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从事债转股资管业务的细节,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了债转股的资金来源,其部分内容和资管新规相衔接。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从投资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既要求围绕核心业务、又给予一定空间”的目的。《通知》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既可以100%投资于单笔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投资时,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资金端资产端双利好
对于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相关政策一直在推进。
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
去年,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有所突破。7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指出,将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并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利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端和资产端,可以提升其债转股核心能力。他表示,拓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能够缓解一直以来债转股面临的资金来源问题。“债转股所需要的资金相对多元化、成本适当、期限长,能够引入更多社会资金,有利于债转股可持续发展。”曾刚谈到,此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资金更多依靠母行,规模很难做大,如果能拓展一般性的资管业务,便可以更多运用社会杠杆,形成一定的协同效果。另外,当下市场的资金收益率较低,对于机构来说是有利的。
从资产端来看,此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制于资本金的要求,资产端无法做大。曾刚谈到,“债转股业务属于表内持有,对资本充足率有影响,如果并表对母行也有影响。之前我们会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展的一个痛点在于很难做到和现有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相配合的同时促进业务发展,但是放开资管业务之后,资产端就可以出表,不消耗资本金,放大了债转股操作规模,使债转股的空间极大拓展。”
陈昊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本身是专业做债转股业务的,相较其他机构在经验和项目方面都更有优势。但同时,几家机构此前并未涉足资管领域,除了母行资源,也需要寻找相契合的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要求更高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比私募基金的门槛更高。
前者要求投资资管产品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另外,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与之相对比,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债转股的风险的确更高,所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应该更高。”曾刚认为,监管的整体思路是一方面放开空间,推动业务和机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求机构不偏离“债转股”这一主业,推动核心能力建设。
此外,陈昊强调,随着近期部分金融产品高风险本质的暴露,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债转股资产投资周期长、风险较大,虽然在投资者准入的门槛上已经设置了比私募资管产品投资者更高的门槛,但是未来如何在宣传和客户转入方面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仍然是许多金融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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