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8-5-2 15:56阅读:368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i. 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2w~20w罚金
ii. 国企及有关人员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重大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未经证监会批准自设立金融机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2w~20w以下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w~50w罚金
iv. 内幕交易或泄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金(负责主管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v. 欺骗投资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1w~10w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2w~20w罚金(负责主管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vi.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金(负责主管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控岗位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派出机构8. 资管报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情形:被交易所调查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被有权机构调查;客户提前终止资管委托;其他可能影响资管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情形
9. 按照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资管账户数据信息(每日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盈亏、净值等数据)
10. 交易所(监控中心)对资管账户及交易编码进行监控,违法违规报证监会(派出机构)
11. 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报月报,年度结束后3个月报年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12. 暂停开展资管业务情形:风险监控指标不达标;高管和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或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从事资管业务;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