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4月28日以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2020年4月28日及以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需同时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以及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两条要求。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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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1-26 12:34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