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全国统一规则,**证券账户在要约收购期内可以提交要约收购预受申报**。
1. 核心规则
投资者账户持有本次要约对应的标的股票,可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交易时段,通过券商交易通道提交预受要约申报。预受仅代表接受收购要约的意向,确认后中登会对对应股份临时保管;在要约期满 3 个交易日前,可办理撤回预受申报。申报需填写对应要约收购编码、证券代码与申报数量。
2. 业务限制
仅无质押、无司法冻结、无其他权利限制的股份可以申报;限售股一般不能参与预受(特殊情形除外)。要约期结束前 3 个交易日,不可撤回已被临时保管的预受股份;部分要约若预受总量超出收购计划,会按比例成交。
3. 功能特点
预受申报可在股票停牌期间正常提交,全国各地区执行标准一致,不存在地方差异化规则。
4. 区分要点
预受要约申报:委托券商提交收购接受意向,股份临时锁定,按要约价结算;普通卖出委托:二级市场竞价成交,不适用要约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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