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二者发行主体完全不同。
1. 核心规则
可转债:**上市公司本身**作为发行主体,上市公司直接发债。
可交换债:**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发行主体,一般是大股东,并非上市公司。
2. 业务限制
可转债发行,融资资金归上市公司使用;转股时增发新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
可交换债募集资金归股东(发行人)使用;换股是把股东手里已经持有的存量股票过户,上市公司不增发新股,总股本不变。
3. 功能特点
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工具,用于公司经营扩张。
可交换债是大股东的融资工具,利用自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担保,实现股东融资、减持的安排。
4. 区分要点
可转债发行人: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公司拿到募资款;
可交换债发行人:上市公司股东,存量质押股份过户,股东拿到募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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