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交换债募集说明书中可以约定主动下修换股价条款,属于双方协商约定的市场化条款,监管不强制,也不禁止**。
1. 核心规则:交易所规则明确,可交换债的换股价格修正机制,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并写入募集说明书。常见设置为股价连续低于换股价一定比例时,发行人有权选择向下修正换股价。
2. 业务限制:可交换债下修不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可交债发行人(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决策即可;但要遵守标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则,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转债下修则必须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二者审议流程不一样。分红送股带来的被动调整,不属于主动下修。
3. 功能特点:主动下修条款用来提升换股吸引力,在股价下跌时,促进债券持有人换股,减少发行人到期还本压力。
4. 区分要点
可交换债主动下修:募集书预先约定触发条件,发行人股东自主决策,无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可转债主动下修:方案必须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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