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二者核心差别是股份来源不同,可交换债用股东存量质押股票,可转债为上市公司新增发行股票**。
(1)核心结论:可交换债换股来源是发行人(上市公司股东)已经持有的存量标的股票;可转债转股来源是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新股。
(2)股本口径:可交换债换股不增加上市公司总股本,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原有股东权益;可转债转股会扩大上市公司总股本,存在每股收益摊薄效应。
(3)主体口径:可交换债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标的股票属于另一家主体;可转债发行主体就是上市公司自身,转股股票为本公司股份。
(4)担保口径:可交换债需要将预备交换的存量股票办理质押登记作为担保;可转债无强制股票质押要求。
(5)减持口径:可交换债本质是股东借助换股实现存量股份减持;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不属于存量股份减持。
(6)边界口径:可交换债换股是存量过户;可转债转股是新股登记,二者对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影响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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