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载体汇集资金投私募,需要穿透到最终自然人 / 机构,核查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人数合并统计;特定专业机构豁免穿透**。
(1)核心结论:管理人、销售机构必须穿透核查,防止通过多层嵌套拆分投资者、变相突破人数上限。合伙型、有限公司型私募上限 50 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上限 200 人。
(2)穿透触发情形:采用合伙企业、契约、资管计划(未备案)等非法人形式汇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基金,要逐层穿透,统计底层实际投资者,同时核验每个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
(3)豁免穿透主体: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公益基金,已在中基协备案的投资计划,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自家产品,这类主体视为**单一投资者**,不再向下穿透、不合并底层人数。
(4)份额转让环节:基金份额转让同样适用穿透规则,受让后穿透总人数依旧不能突破法定上限,受让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5)禁止套利行为:不得拆分收益权、设立多只平行基金等方式规避穿透核查、突破合格投资者与人数监管要求。
(6)边界口径:单纯的公司法人(非汇集资金的壳主体)投资,一般不强制穿透到公司股东;仅汇集资金的嵌套载体才触发穿透。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3 11:1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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