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核心结论:**可以,但回购预案必须在一开始就明确用途为股权激励,不能事后随意变更用途**。
适用场景:A 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作为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来源。
硬性规则
1. 回购方案立项时,就写明用途为股权激励;回购完成后**3 年内**要用于股权激励,到期未使用的股份必须注销。
2. 回购股份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专户内股份无表决权、不参与分红。
3. 若当初回购用途是注销或者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能后续改成股权激励**,用途不可随意变更。
4. 股权激励计划还需单独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与信息披露,激励标的总量要遵守股权激励股本比例上限。
5. 回购实施和股权激励可同步推进,但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要等回购股份过户完成。
实操总结:回购用途需要提前锁定,3 年为使用期限;不同用途的回购股份不能混用。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20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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