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处置是“质权人依协议自行卖出”还是“法院强制执行”,两者披露要求完全不同。
质权人(券商等)依质押协议自行通过大宗交易处置:如果出质人是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董监高,需要预披露——按现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2024年新规把大宗交易也纳入了预披露范围(此前只有集中竞价要求,2023年9月沪深通知先对控股股东、实控人大宗交易加了预披露义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拍卖,或法院指令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处置):豁免15个交易日预披露,但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出质人不是大股东、也不是董监高,且股份非首发前股份:走大宗交易不需要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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