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披露。 根据沪深交易所现行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大股东增持计划披露后,在拟定的实施期限过半时,必须履行进展公告披露义务。
一、期限过半进展公告(强制披露)
这是最核心的披露节点,规则要求如下:
披露时限: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公司需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进展公告。
公告内容:概述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未实施需说明原因:如果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必须详细披露未增持的原因及后续安排。
二、沪深两市差异化要求
虽然"期限过半必须披露"是两市共同要求,但上交所额外增加了以下情形:
增持未过半需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数量或金额未过半,或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仍未实施需每月披露: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增持的,在披露原因和后续安排后,需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科创板特别要求:科创板增持主体实施增持达到计划数量(金额)或区间下限50%时,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进展。
深交所目前仅要求期限过半时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未强制要求每月持续披露。
三、其他需要披露进展的情形
除期限过半外,以下情形也需要披露进展:
权益变动触及刻度: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后,持股比例每触及1%整数倍,需在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每触及5%整数倍,需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定期报告披露: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中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持完成或提前终止: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实施期限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需及时披露结果公告;持股30%以上的股东还需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四、未披露的后果
未按规定披露增持进展的,属于信息披露瑕疵,可能面临交易所的监管函、警示函或纪律处分,并被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例如2026年7月,国创高新因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后未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被投资者质疑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披露瑕疵。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微信
从业认证
秒答
电话咨询
18630917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