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核心规则
**完成减持预披露不等于可以不受窗口期约束;即便已经披露减持计划,一旦进入敏感期窗口期,大股东、董监高不可以实施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窗口期内暂停卖出,等窗口期结束之后,才能在原预披露的时间剩余区间继续执行减持。**
(2)拆解
①窗口期范围
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重大事项筹划、决策过程等内幕信息敏感期,均属于禁止减持窗口期。
②预披露只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豁免窗口期禁令;预披露公告中一般会写明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上海证券报。
③时间衔接
窗口期落在预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之内,窗口期阶段暂停交易,不会直接作废整套减持计划;窗口期结束,若还在原定减持有效期内,可继续减持。
④到期约束
如果窗口期持续时间很长,把预披露的 3 个月减持有效期全部消耗完毕,则本次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自动失效,后续要减持需要重新做预披露。
(3)误区
做过预披露就可以随时卖出是错误理解;窗口期属于强制性禁止交易,不以是否披露减持计划作为例外条件。
(4)实操
看减持公告的可减持区间,同时自行对照财报、业绩预告时间避开窗口期;若窗口期耗尽全部减持时间,需要重新走预披露流程。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22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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