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二)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再通过其他开户机构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上述交易权限的证明材料;
(三)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表明该等交易确已实际成交;
(四)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能源中心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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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7-23 13:32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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