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离职,期权股权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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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离职,期权股权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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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郭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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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离职:正常离职,无论主动还是被动。



2、恶意离职:因违纪、违规、违法等恶性行为而离职。



3、就期权而言,上市前善意离职,未生效部分作废,已生效部分需要短期内行权,并且公司有权赎回行权后获得的股份;如果是上市后善意离职,未生效部分作废,已生效部分需要短期内行权。



4、如果是恶意离职,则所有已生效和未生效部分都作废。



5、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和期权类似,如果是善意离职,已解锁部分归激励对象,未解锁部分作废;恶意离职的话则全部作废。只是在上市前,归于激励对象的已解锁股份,公司是有权赎回的,当然也可以不赎回。



6、在实际操作中,境外架构公司IPO之前,公司股票还没有在二级市场公开交易,激励对象如果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会带来繁琐的外汇管制报备工作。因此很多公司在IPO之前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不向激励对象开辟行权通道,即激励对象无法通过行权获得公司股票。但对于已生效的期权,如果激励对象是善意离职,那么公司将用现金赎回,使激励对象获得合理收益。赎回价格确定方式会在授予时明确列入“股票期权协议”。如激励对象愿意与公司一同发展,在IPO之后,激励对象即可通过行权获得公司股票,获得最大收益。

发布于2021-3-8 15:43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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