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存在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等信息披露方面及中介机构核查方面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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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中介机构 非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存在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等信息披露方面及中介机构核查方面有哪些要求?

叩富问财 浏览:870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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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处理要求

发行人将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的,应结合补助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要求

发行人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结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公司承担科研项目的内容、技术创新水平、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实施周期和补助资金来源等,说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发布于2021-3-1 11:49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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