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130%),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足担保物;
(2)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
(3)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券,之后再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4)当发现授信客户违反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时;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1)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130%),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足担保物;
(2)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
(3)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券,之后再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4)当发现授信客户违反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时;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发布于2014-9-26 08:52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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