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以扩大至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对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都会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的标准。
第十一条对于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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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4-10 23:21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