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发行新股时,主承销商可以按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如果股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表现较好,市场需求较大,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相应数量的股票,以满足市场需求;如果股价表现不佳,主承销商则可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数量的股票,用于交付超额配售的部分,稳定股价。
点开头像获取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实施现金选择权方案,信用账户股票申报现金选择权,所得资金能否用来归还融券负债?
可转债配售老股东怎么参与,优先配售权怎么行使?